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徽达律师办理的经典案例

 

徽达律师办理的经典案例

 

 
 

    案情简介
    201753日袁某应朋友邀请前往饭店聚餐,当晚参与聚餐的人员有十二个人。席间聚餐人员有喝白酒的,也有喝红酒的,还有饭局未结束就离场的。约21时左右大家聚完餐有人意犹未尽便至聚餐饭馆附近的KTV继续唱歌饮酒,唱歌期间共喝了12瓶啤酒。约凌晨时分大家纷纷离开各自回家,5465分清洁工人在发现袁某倒在路旁,随后向110报警,120急救人员赶至现场经确认袁某已死亡。民警随后通知袁某家人,并将发现袁某的清洁工人带至派出所进行询问,排除了他杀。
    调查与处理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受理袁某近亲属起诉杨某等十一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我所接受赵某等人委托后向法院申请调查令,持调查令前往派出所调取袁某等人当晚聚餐结束及袁某跑步回家的监控视频、询问笔录。调取视频后经过反复播放查看,根据视频显示的时间点,综合整个事件及相关资料并不能判定袁某死亡与聚餐饮酒有因果关系。死者袁某也未进行尸检,没有直接证据证明袁某死亡系过多饮酒造成。经过开庭审理,双方举证、质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杨某等人未尽安全保护义务,对袁某死亡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判决袁某自身承担80%的责任,杨某作为组织者承担8%的责任,其他人员各承担2%的责任。双方当事人未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法律分析
    《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被告是否承担侵权责任,需要看他们主观上有无过错,有无尽到合理的义务。
 如果被告已经尽到合理的义务,主观上无过错,则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有无过错可以从以下几点来判断:
    一、明知醉酒人不能喝酒
    在因喝酒引发醉酒人心脏病、心肌梗塞等疾病的发作,导致伤残、死亡等损害后果的情况下,是否知道对方的身体状况,成为“酒友”应否承担过错责任的前提。如果“酒友”不知道,在劝了少量酒的情况下,对方诱发疾病,此时酒友无需承担过错责任。但依据民法通则中的公平责任原则(此时非过错责任),“酒友”应承担一部分赔偿责任。如果在不知道的情况下劝了大量的酒,应按照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无论“酒友”是否明知对方的身体状况不能喝酒,都应承担责任,只不过“明知”的情况下责任较大。
    二、强迫性劝酒
    作为酒友,如果在饮酒过程中有明显的强迫性的劝酒行为,如故意灌酒、用话要挟、刺激对方、不喝就不依不饶等,只要主观上存在过错,此时对于损害后果的发生,“酒友”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当然,此种情况下,醉酒人也有一定的过错,因为这种强迫并非是暴力性的,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的规定,应当减轻酒友的赔偿责任。
    三、酒后驾车、洗澡、剧烈运动未加以劝阻
    我国法律并没有对醉酒人酒后驾车、洗澡、剧烈运动等行为酒友是否有义务进行劝阻进行明文规定,但根据侵权责任法有关规定,在明知对方酒后驾车而不加以劝阻的情况下,一旦出事,酒友有可能会承担一定的责任。因为此时共同饮酒人应对醉酒的人负有加以阻止的义务。如果未履行此义务,造成醉酒人人身损害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已尽到劝阻义务,而醉酒人不听劝阻,酒友是可以免责的。
    四、未将醉酒者安全送达
    如果发生酒友未将醉酒人送回发生类似于“酒后冻死”的情况,酒友是否要承担责任呢?对此,应结合饮酒者当时的神志状况来加以判定。如果饮酒者已经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己的行为时,此时酒友负有一定的监护义务,如果酒友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或者不足以在合理的时间内让其达到有人照顾的情况(比如家中无人),此时若出现意外,酒友对此有过错,根据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被告杨某、陆某、马某、肖某、漆某、郑某、周某对袁某酒后独自跑步回家未尽劝阻义务,也未有人陪同护送袁某,应当认为未尽到安全保护的义务,对袁总在回家摔倒后死亡的结果,各被告均存在过错,与袁某的死亡存在一定的因果联系,应对袁某死亡后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故赔偿责任应当包括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第二十九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安徽上一年度工资收入为59102,丧葬费为计算六个月29551元。死亡赔偿金,因袁某生前为非农户口,死亡时未满60岁,按照安徽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29156元,计算20年为583120元,上述合计612671元。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袁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喝酒及酒后跑步可能产生的风险,应对自己的行为产生的后果承担主要责任,即80%的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故本案中,杨某承担8%的赔偿责任,及49014元,其余6人各承担2%的赔偿责任,及各承担12253元。
    杨某作为组织者更有义务去注意喝酒者的安全,其他各饮酒者互相也应尽到照管的义务,故本案中法院判决合情合理。
如果在酒局中,无劝酒行为,将喝醉者安全送回家中,这样就能避免意外的发生,即使发生意外行为,做好自己的义务,也能将风险降至最低。如果被认定为无过错,那么在喝酒过程中,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
    类似共同饮酒人员发生死亡,同桌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案件时有发生,该案一审判决作出后,部分法律网站上有类似案例发表,通过最高院裁判文书网及各个法律专刊及法制频道播报中,不难发现这样的案件还是经常发生的。通过各个法院的判决不难看出,共同饮酒人员会因不同的原因存在一定的过错,最终需要承担一定比例的赔偿责任。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一、能够以案释法,在开展法制宣传活动中可以进行普法宣传。让社会公众认识到一些平时生活中不良习惯、法制意识的淡薄可能会给自身带来法律风险。让社会人员参与群体活动中能够理智的参与,做到知法、守法、用法。
告知社会公众要从源头杜绝悲剧的发生,要适当的饮酒,切莫贪杯,珍爱生命。虽然中华五千年灿烂文化中少不得酒文化,但饮酒过量致使悲剧发生,是应当尽力去避免的结果。在饮酒的过程中,一定要量力而为,切莫劝酒,不要贪喝,同饮酒者如有喝高者,一定要安全护送其回家,对喝酒者仍要开车的行为,一定要进行劝阻,尤其是组织者要更尽到注意义务,要做到文明饮酒,避免不幸事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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